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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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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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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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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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推進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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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凡屬依申請辦理的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應當全部納入《普洱市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及本級政務服務事項統一規范管理。所涉及的行政權力事項包括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備案及其他行政權力事項。公共服務事項包括公共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險、醫療衛生、養老服務、社會服務、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殘疾人服務等領域的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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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關單位、中央及省駐普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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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審核制度。(1)本級政府負責組織對政務服務事項合法性,基本目錄及其要素信息的完整度、準確性,以及與權責清單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的一致性、與地方政務服務業務開展的適用性等進行聯合審核,修訂印發統一的本級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并在云南省一體化平臺和本級政府網發布。(2)各縣(區)要根據普洱市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和本地實際,明確應承接的事項,并全面梳理依法依規自行設立的事項,修訂完善本地區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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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務服務局牽頭;市直有關單位、中央及省駐普有關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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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健全政務服務事項動態調整機制。(1)建立本級政務服務事項管理和動態調整機制。審批部門要根據業務變化和實施情況及時向本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提出調整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或實施清單的申請,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實施清單的審核發布。(2)同步做好政務服務事項清單與權責清單、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互聯網+監管事項清單等各類清單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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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務服務局牽頭;市直有關單位、中央及省駐普有關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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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入推進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標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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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普洱市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及本級政務服務事項,明確主管行業領域的政務服務事項拆分標準,在推進名稱、編碼、依據、類型等基本要素統一規范基礎上,推動逐步實現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受理條件、服務對象、辦理流程、申請材料、法定辦結時限、辦理結果等要素在全省范圍內統一,形成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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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關單位、中央及省駐普有關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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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嚴格執行政務服務建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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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省出臺的政務服務建設標準,落實普洱市各級政務服務中心規范化建設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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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務服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委網信辦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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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進政務服務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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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嚴格規范審批服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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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嚴格按照云南政務服務網統一發布的辦事指南提供辦事服務,不得額外增加或變相增加辦理環節和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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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關單位、中央及省駐普有關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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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優化前置服務,加強政務服務事項申報輔導,嚴格執行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和限時辦結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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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編制現場勘驗、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等特別程序清單,明確辦結時限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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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定全市投資審批全流程服務管理辦法,發揮全市投資項目審批服務機構幫辦代辦作用,對重點項目審批工作進行全流程跟蹤、協調,圍繞項目落地審批、企業發展等方面,為投資者提供政策咨詢、報批指導、協辦幫辦等各類專業、精準、高效的服務,及時發現并反饋企業辦事“難堵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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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入推進審批監管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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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縣(區)、各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進一步健全審管銜接機制,實現審批和監管信息實時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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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關單位、中央及省駐普有關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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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的縣區,政務服務審批部門應將有關政務服務事項辦理信息和結果同步推送至行業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將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監管信息與政務服務審批部門同步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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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全面清理規范中介服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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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動態調整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和技術性服務事項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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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關單位、中央及省駐普有關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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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廣運用全省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臺,推動中介服務機構集中公開服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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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中介服務機構的信用等級評價、資質動態管理機制,堅決整治“紅頂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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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進政務服務場所規范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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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綜合性政務服務場所名稱縣級以上為政務服務中心,鄉鎮 (街道)為便民服務中心,村(社區)為便民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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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關單位、中央及省駐普有關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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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進普洱市四級聯動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智慧政務建設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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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動政務服務標準化,搭建鄉鎮(街道)為民服務綜合平臺,將直接面向群眾、鄉鎮(街道)能承接的服務事項依法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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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積極整合便民服務中心與黨群服務中心,提供一窗式辦理、一站式服務,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加快推進省內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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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面推行政務服務“三集中三到位”。(按照“集中為原則、不集中為例外”的要求,推進政務服務事項“三集中三到位”,部門審批事項向一個科室集中、審批科室向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審批事項向網上辦理集中,確保人員進駐到位、事項進駐到位、辦理授權到位。)縣級以上政務服務中心要認真落實線上線下進駐部門和事項四個100%(即各部門進駐政務服務實體大廳、網上大廳進駐率均達100%,政務服務事項進駐政務服務實體大廳、網上大廳進駐率均達100%)。企業和群眾辦事“只進一扇門”、“最多跑一次”。整合部門單設的政務服務窗口,按照統一要求提供規范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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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規范政務服務場所功能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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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級政務服務中心要規范設置咨詢導辦區、綜合接件區、后臺審批區、休息等候區、統一出件區和自助服務區,推行“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綜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實現“一窗受理、綜合服務”。咨詢導辦區主要設置綜合咨詢窗口、幫辦代辦窗口(含老年人窗口)和“辦不成事”反映窗口,公布“辦不成事”反映熱線;綜合辦事區主要設置無差別綜合辦事窗口、分領域綜合辦事窗口和“跨省通辦”、“省內通辦”窗口;自助服務區集中提供24小時“不打烊”的自助終端辦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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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務服務局牽頭;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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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鼓勵有條件的便民服務中心(站)參照政務服務中心標準設置相應窗口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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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規范窗口服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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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全市政務服務中心進駐事項負面清單,推動政務服務事項集中辦理,進一步加大綜合辦事窗口委托、授權工作力度,全面清理進駐部門和事項 “明進暗不進”,進駐事項一律不得在政務服務中心以外收件、受理和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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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關單位、中央及省駐普有關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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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首席事務代表”制度,綜合授權的政務服務事項要當場辦理,簡單事項即時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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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不動產登記、市場主體登記、餐飲服務、食品經營、勞動就業、社會保險、醫療衛生、養老服務、社會救助等領域,率先推行“收件即受理”,充分授權綜合辦事窗口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受理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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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規范網上辦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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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廣運用全省政務服務平臺及其移動端辦理政務服務事項,規范網上辦事指南和操作說明,提升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理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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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務服務局牽頭;市直有關單位、中央及省駐普有關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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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動全市自建部門業務系統與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融合,實現網上辦事“一次注冊、多點互認、全網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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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進政府網站、政務服務平臺適老化、無障礙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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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推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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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理配置線上線下政務服務資源,協同推進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站)與政務服務平臺建設,在推動更多政務服務事項線上辦理的同時,同步提升線下服務能力,實現線上線下“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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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關單位、中央及省駐普有關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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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人在線下辦理業務的,可以引導和幫助其通過線上渠道辦理,但不得強制要求先到線上預約或在線提交申請材料。已在線收取申請材料或通過數據共享能獲取規范化電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紙質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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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規范評估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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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評價、整改、反饋、監督全流程銜接的政務服務評價機制,各級各部門要依托全省政務服務平臺,統一開展政務服務“好差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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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務服務局牽頭;市直有關單位、中央及省駐普有關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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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級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和自建政務服務“好差評”系統,要加快改造并接入全省政務服務平臺統一評價頁面開展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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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進政務服務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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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推行政務服務“網上辦” “掌上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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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提升網上可辦率和全程網辦率,推動更多政務服務事項從“最多跑一次”向“一次不用跑”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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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務服務局牽頭;市直有關單位、中央及省駐普有關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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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宣傳推廣全省政務服務平臺移動端運用,接入更多本地政務服務事項,推動更多高頻政務服務事項“掌上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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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快身份證、社會保障卡、駕駛證、行駛證、營業執照等高頻電子證照在全省政務服務平臺移動端匯聚,在交通出行、旅游住宿、辦事服務、執法檢查等領域推出“亮證掃碼”等快捷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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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推行政務服務 “集成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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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梳理企業從設立到注銷、個人從出生到身后全生命周期不同階段中關聯性強、辦事需求量大、適合集成化辦理的多個跨部門、跨層級政務服務事項,形成企業和群眾眼中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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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關單位、中央及省駐普有關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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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優化再造業務流程,加強系統對接整合和數據共享,實現“一次告知、一表申請、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網辦理”,推動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跑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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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推行政務服務“跨省通辦” “省內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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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國家、省級公布的“跨省通辦”“省內通辦”事項清單,建立運行政務服務事項代辦代收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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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關單位、中央及省駐普有關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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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動高頻政務服務事項實現“全市通辦”,有效滿足各類市場主體和廣大人民群眾異地辦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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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推行政務服務“免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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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開展證照梳理,加快實現紙質證照電子化、電子證照標準化,推行電子證照簽發以及跨地區跨層級互通互認、異議處理、反饋糾錯規則機制,推進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學歷學位證、職業資格證、駕駛證、結(離)婚證、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和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檢測認證等電子證照擴大應用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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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關單位、中央及省駐普有關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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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直接取消證照材料或數據共享、在線核驗等方式,推動實現政府部門核發的材料一律免于提交,能夠提供電子證照的一律免于提交實體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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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推動更多政務服務“就近辦”、“自助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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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動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且基層能有效承接的高頻政務服務事項以委托受理、授權辦理、幫辦代辦等方式下沉至便民服務中心(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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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關單位、中央及省駐普有關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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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完善基層幫辦代辦員制度,推廣上門服務和自助服務,加快推進政務服務統一受理系統在便民服務中心(站)的應用,整合公安、稅務、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單一功能的自助終端,推動集成式綜合自助服務終端向村(社區)、園區、商場、樓宇和銀行、郵政、電信網點等場所延伸,打造城市“15分鐘辦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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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推行政務服務“承諾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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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真落實“減證便民”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并作出承諾的,一律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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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市政務服務局、市直有關單位、中央及省駐普有關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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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健全容缺受理服務機制,梳理并公布容缺受理事項清單,明確事項名稱、必要申請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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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推廣政務服務“智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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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托全省政務服務平臺,建立“一企一檔”“一人一檔”,規范拓展二維碼、數字名片等場景應用,實現“一碼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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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政務服務局牽頭;市直有關單位、中央及省駐普有關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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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快建設惠企政策申報系統,分類梳理、推送惠企政策清單,實現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和個性化精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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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設立登記、信息變更、換證補證、延續注銷、參保登記等場景探索推行智能審批,實現全程不見面、人工零干預、自動審核、秒批秒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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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提供更多便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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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強政務服務場所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提供便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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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關單位、中央及省駐普有關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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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進水電氣、電信、公證和繳稅、交費等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進駐政務服務中心,公證、法律援助進駐政務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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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充分依托和整合社會資源解決辦事企業和群眾的“停車難、停車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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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加強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站)與各類寄遞企業的合作,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提供免費寄遞服務,降低企業和群眾辦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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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市、縣兩級政務服務中心推行延時錯時服務和預約自助服務模式,暢通預約和應急服務機制,依法做到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各級政務服務中心要開設24小時自助服務區,最大限度推動實現政務服務就近辦、自助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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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面提升全市政務服務平臺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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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提升政務服務平臺運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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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級各部門要堅持全面、及時調整完善政務服務事項本地化要素信息,辦事指南準確率保持100%,政務服務辦理事項點擊跳轉業務辦理系統準確率保持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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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發展改革委、市數字經濟局、市財政局、市政務服務局牽頭;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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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依托云南省政務服務平臺支撐政務服務業務辦理的,不再單獨建設有關業務系統,確需單獨建設的,要把與云南省政務服務平臺對接融合和數據共享作為項目立項及驗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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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建成使用的,有關部門要明確時限,按要求完成與云南省政務服務平臺的對接融合和數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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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加快推進電子證照應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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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發揮應用云南省政務服務平臺公共支撐作用,推廣應用統一身份認證系統、統一電子證照系統、統一電子印章系統、統一電子檔案系統,提升電子印章支撐保障能力,推行電子文件單套歸檔和電子檔案單套管理,能實現電子檔案管理的,不再要求必須提供紙質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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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務服務局、市數字經濟局、市檔案局牽頭 ;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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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提升數據共享和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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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省級部署編制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健全政務數據共享供需對接機制,加快推進政務數據有序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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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發展改革委、市數字經濟局、市政務服務局、市委網信辦牽頭;市直有關單位、中央及駐普有關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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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堅持以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為樞紐,以全省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為支撐,統一受理各級各部門政務數據共享需求,推進部門信息系統與一體化平臺對接聯通并提供服務,不斷提升數據共享需求滿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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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嚴格落實政務數據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和分級分類保護規定,做好建設運營和網絡數據安全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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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強政務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防護,強化政務服務和數據共享利用中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保護,確保政務網絡和數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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